为认真开展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在电子邮件主体和信封上注明“《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及《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一、资金支持对象及项目要求(一)项目申报主体要求1.在东莞市从事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2.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主体,3.项目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二)申报项目要求1.项目需符合支持方向且建设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3.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试点支持方向,7.项目建设主体承诺接受相关工作推进部门的监督管理,二、资金支持标准和方式(三)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原则上单个项目(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2.不得用于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无关项目,7.不支持已获得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