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苏医保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三、申请医保定点所需材料(一)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其它详细申请要求请查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苏医保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