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合理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第十八条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管理合同,正常情况的轮换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联合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负责监督、指导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承储企业应向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提出申请,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承储企业对入库成本进行核定,第四十条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再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拨付到承储企业,再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拨付到承储企业,第四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县财政部门兜底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第四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九条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