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负责明确项目规划条件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组织土地出让和划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和督促接收管理单位签订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监管移交协议,第六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意见,第八条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商市财政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相应主管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监管移交协议(样板),同步与接收管理单位签订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监管移交协议,接收管理单位应当主动跟进并掌握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在设计、建设、移交过程中的情况,第十三条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监管移交协议要求完成建设,第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接收管理单位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进行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信息抄报接收管理单位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接收管理单位书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接收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使用管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各接收管理单位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使用情况,附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目录附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目录类别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接收管理单位市主管部门教育设施幼儿园、中小学区教育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教育部门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卫生健康部门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全民健身中心)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托育服务用房区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卫生健康部门养老院区街道办(镇政府)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民政部门老年养护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派出所区公安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公安部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区街道办(镇政府)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区政府(管委会)社区服务站区街道办(镇政府)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区政府(管委会)残疾人康复室区残联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残联市政公用设施开闭所区供电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供电部门生活垃圾转运站(独立占地且对外服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邮政营业所市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市邮政管理部门邮政快递末端服务用房市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邮政管理部门公共厕所(独立占地且对外服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交首末站区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交通运输部门公交车站区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市交通运输部门商业服务设施农贸市场、肉菜市场(生鲜超市)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市属企业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他设施公园绿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道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消防站区消防救援部门或者市消防救援部门市消防救援部门由主管部门及接收管理单位按其他设施规定的职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