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二)信息核查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国家及我省共享业务协同平台,2、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申请人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三、退出机制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一)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四、监督管理(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后续管理等工作,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申请受理、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可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