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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陀区人民政府 | 2025-09-25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共享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分类分级、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九条数据责任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十条数据采集原则和要求区各职能部门根据“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实现全区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第十八条开放原则本区以需求导向、分级分类、公平公开、安全可控、统一标准、便捷高效为原则,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类,第二十条开放清单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立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定期备份采集、管理和使用的公共数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数据采集的原则和要求采集公共数据的;(二)未依托电子政务云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存储的;(三)未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归集的;(四)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要求的;(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参照执行运行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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