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制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做好数据源头治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第十条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授权运营期限、退出机制、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安全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法人组织,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经营性产品和服务,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第五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标准要求,运营机构、经营主体要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受侵害,通过政策扶持、激励措施、产业发展载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