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负总责,区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落实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属地责任,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直接撤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需经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收到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出具同意的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等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深化数据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第六十条市、区两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区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报备的公司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加强审查,区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结合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和信访处置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现场走访或核查,第六十三条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每年根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区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走访核查和监管初评,区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督查,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