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5〕28号)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申报、推荐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别及范围(一)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申报主体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相关城市可根据自身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情况积极申报,(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申报主体为自治区直管县(或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下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相关县(市、区)可结合自身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申报,(三)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申报主体为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管委会,(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区内各类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有显著成效,二、各设区市推荐名额示范市、示范县、示范园区、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示范高校、示范科研机构:南宁市、桂林市可推荐3类示范创建项目,原则上优先推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试点县、试点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试验区,示范企业:原则上优先推荐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三、工作要求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要认真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要求,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