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下列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现予以公告,食品行业限制从业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刑事判决书文号判决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1李嘉欣440883********1129(2020)粤0883刑初637号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吴市监处罚〔2025〕B45号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