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认定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二、分割、分割转让条件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不包括行政办公、物业管理、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及基础设施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工业(仓储)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单位和分割转让入驻业主签订协议租赁使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由原签订协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与受让方重新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申请按照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办理分割、分割转让手续的:1.原投资协议、产业准入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不得分割转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建筑物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分割、分割转让手续,三、分割、分割转让转移登记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的,(九)产业准入协议(认定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通过履约评价考核证明材料,附件: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登记办理流程一、《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意见(暂行)》印发实施后新供应工业(仓储)用地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出让条件拟定土地供应前,土地使用权人携《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意见(暂行)》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县资规局申请办理分割、分割转让登记手续,由土地权利人携县营商环境局出具的符合工业(仓储)标准厂房设计规范确认意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考核评价通过确认意见等材料,向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业(仓储)标准厂房项目分割、分割转让手续,土地使用权人携县政府批准文件以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意见(暂行)》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县资规局申请办理分割、分割转让登记手续,按照上一条有关规定办理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人携县政府批准文件、按照工业(仓储)标准厂房项目重新签订的行业准入协议与县资规局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