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专项牵头单位负责重大专项和子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实施绩效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重大专项年度子项目申报指南建议,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配合专项牵头单位和市科技局做好子项目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市科技局组织专项牵头单位编制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市科技局组织专项牵头单位编制重大专项年度子项目申报指南,子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遴选、立项等流程按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由市科技局与推荐(主管)单位、专项牵头单位、子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会同推荐(主管)单位对重大专项及子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子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向专项牵头单位提交项目实施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子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绩效评价申请,项目评价按照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重大专项选题论证、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论证、重大专项子项目评审、重大专项(含子项目)监督所需经费从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经费中安排,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法人单位和个人在重大专项设立、实施、评价等全过程中的工作开展和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各主管(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牵头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