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做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标创发〔2025〕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标准化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相关工作部署,加强兼具专业能力和标准化知识技能的高素质人才教育,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决定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试点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模式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工作是充分调动产学研各相关方积极性,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重要举措,主要目标是通过在标准化教育教学设施较为完备、标准化师资条件较为优越、特色专业优势较为明显、积极性较高的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中开展试点,培养一批产业发展急需的既有专业知识储备又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三)多类型学位培养模式,鼓励各地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联合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共同申报和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工作,将标准化实践教学、标准化实训项目等纳入培养方案,二、申报条件试点主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中产生:(一)具备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工作能力的法人实体单位,(二)具备相应的人才培养条件,具备开展标准化课程教学的相关师资资源、培养计划等基础,(一)组织申报(2025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动员有意愿的、符合条件的中央部门直属高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积极申报试点,并积极协调做好联合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附件1),在2025年9月30日前将盖章纸质文件一份提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二)审核推荐(2025年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征求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于2025年10月20日前提交《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和《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推荐汇总表》(附件2)的盖章纸质文件各一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四、工作要求(一)试点建设以优化教育方式为出发点,以提升学生就业能力为落脚点,不设机构、不增编制、不发牌照,充分发挥各相关方现有资源,培养兼具专业知识和标准化技能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二)试点建设以高等学校为主申报和实施,同时支持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参与试点工作,形成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工作合力,(三)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为试点单位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强课程设计、师资培养、实践实训方面的指导帮助,营造积极稳健的良性发展环境,稳步推动试点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四)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完成后应开展自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自评价结果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组成专家组开展试点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