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5〕2号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精神,现将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予以减征,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目标,结合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实际需求,为相关工作开展及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坚实保障,三、对于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免条件,缴费人可选择用于抵扣后续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山东省财政厅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