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2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四章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第七条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按银行内部审批权限能为佛山市辖区内企业发放贷款授信,第五章扶持资金对象第九条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佛山市内诚信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所称“企业”均指上述扶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第十三条划拨,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实施转贷扶持:(一)先到先得原则,可扶持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业,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收入由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全数划拨回所属财政,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