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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2025省级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项目资金政策的公示

泉港区农村农业和水利局 | 2025-09-09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30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符合相应省定标准的温室大棚,(1)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同时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即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地经营主体温室大棚建设需求组织申报→市级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省级根据各地项目建设情况,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县级按照省里下达资金额度批复立项→实施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完成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公示合格→报送财政部门据实补助,二、资金分配公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稳定粮食生产(撂荒耕地复耕种粮)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14号),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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