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执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批复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具体项目设置和支持金额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知识产权公共项目预算安排,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委托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通过网上审核的申报项目集中进行审核,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或部门审核(审核制项目)情况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局将经集体研究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指定平台予以公示,分配到其他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金分配方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第二十一条年度公共项目及其具体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立项数量、扶持标准和申报周期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资金预算情况,第四章监督与评价第二十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会同各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人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专家评审、专项资金分配等项目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