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第16号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广元市利州区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附件:广元市利州区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2025年9月17日附件广元市利州区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单位:公顷序号被征地位置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总面积乡镇(街道)村(社区)组1嘉陵街道千佛社区一组0.04730.04732东坝街道东屏社区四组0.34890.26400.61293文昌社区五组0.06420.06424雁栖社区一组0.31120.31125河西街道龙泉社区三组0.49950.13900.63856龙泉社区一组0.22420.22427雪峰街道樵歌社区雪莲居民小组0.01700.39880.41588宝轮镇清江村一组9.17752.193211.37079清江村二组9.53489.534810清江村集体3.24593.2459合计23.47052.99500.000026.4655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地类及面积详见广元市利州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三、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执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一)人员安置序号被征地位置本次征收耕地面积征地安置对象人数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公顷亩1嘉陵街道千佛社区一组0.04730.709532东坝街道东屏社区四组0.24663.699063文昌社区五组0.06180.927044雁栖社区一组0.02040.306015河西街道龙泉社区三组0.24143.621076龙泉社区一组0.19392.908527宝轮镇清江村一组5.069976.04851048清江村二组3.317749.7655106合计9.1990137.9850233本次征地人员安置方式为社保安置,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提供安置房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4〕34号)执行,五、社会保障本次征地社会保障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执行,被征拆房屋签约、搬迁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征拆推进情况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征收部门、征地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二)社保安置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节点确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具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四)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流转土地上的相关补偿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州区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流转土地上实物及合法经营损失相关补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5〕2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