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区科学技术局依法依规设立相关机构作为我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第四章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第七条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按银行内部审批权限能为佛山市辖区内企业发放贷款授信,第八条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第五章扶持资金对象第九条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佛山市内诚信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原则上应当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合作银行负责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初审,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对企业申请要求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复核,合作银行负责将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额度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同一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亿元(含),由合作银行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由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向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局报告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数据,每季度书面向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局报送相关情况,资金管理平台要及时向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局报备,将纳入市、区失信企业名单及相关政府信息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