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军队相关部门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确认不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出调整残疾等级,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自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申请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将《残疾军人证》以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还申请人,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第二十五条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联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