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的用于赣州市专项用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工作的财政性资金,第四条试点资金由赣州市商务局、赣州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第五条赣州市商务局负责试点资金预算执行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初审、日常监督、初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能够按规定向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报、实施等相关材料,申请及拨付流程如下:(一)各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及资金申请,将审核结果及项目验收申请等相关材料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正式报市商务局,(三)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各县(市、区)审核的项目进行验收,申请及拨付流程如下:(一)各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预拨申请,(三)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县(市、区)审核的项目进行核定,(四)市商务局就预拨资金安排建议征求市财政意见后,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绩效自评,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试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