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台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工作,第七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相关许可,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给具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第四章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责任义务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科学设置餐厨垃圾接收点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投诉、举报和处理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理实施监督检查时,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济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第十九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处理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家庭和其他厨余垃圾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交由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