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建筑垃圾暂存设施、场所的设置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建筑垃圾暂存设施、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排放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在排放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及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或堆放至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场所,第三章运输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行业标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送至依法设立的建筑垃圾中转场、消纳场、综合利用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单位应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三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等基本信息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监管,第三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运营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在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记录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