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第七条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第十五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需要,其承储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在每年末提出次年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五章动用第二十四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七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发行共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