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5年3月19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