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5年3月19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6号)、《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第二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第四章专项资金的分配第十一条按照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的每三年一次的全区乌兰牧骑考核评估结果及承担乌兰牧骑重大业务活动情况予以适当补贴,第十三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