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时间提交电子材料申报和纸质材料,4.申报单位在光明区租赁2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二)申报《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单位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条件入驻光明区法务重点楼宇的,2.申报单位符合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二)分项材料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项目提供以下分项材料,序号条款分项申报材料1《若干措施》第五条第一款(1)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应当提供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应当提供广东省司法厅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应当提供深圳市司法局或深圳市律师协会评选的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应当提供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应当提供广东省司法厅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应当提供深圳市司法局或深圳市律师协会评选的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三)材料提交要求1.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间内将本申报指南所列基础材料与分项材料彩色扫描件(文件命名格式:申报单位名称+提交日期)发送至线上指定邮箱,(二)申报项目满足光明区多项政策(包括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支持条件的,(六)本次申报是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4-2025年度关于《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的支持事项最后一次对外开放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