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清金融〔2020〕28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5月9日由原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印发,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文件规定,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清府〔2023〕53号)等文件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具体由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市政府办公室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评估意见的公告》,市政府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评估意见的函》,总结形成了《关于〈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评估报告》,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一)实施绩效截至2025年5月8日,《清远市信用贷款资金池企业名单》的企业260户,经市政府批准使用清远市信用贷款资金池资金代偿了广发银行不良贷款(英德八百秀才公司贷款500万元)1笔148万元,设立了规模为2亿元的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三)合理性方面《办法》明确规定风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与同位阶的《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同类规范性文件衔接统一,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