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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25-09-10
我市印发了《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清府办〔2022〕7号,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清府〔2023〕53号)等文件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评估的工作方案》,评估工作具体由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组织开展,2025年6月12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征求《办法》实施评估意见的公告,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19个相关单位发出关于征求《办法》实施评估意见的函,总结形成了《关于〈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后评估报告》,(二)合法性方面《办法》根据《广东省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粤金监〔2019〕5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等相关政策,并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符合国家、省级相关政策和地方的政策方向,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相衔接,《办法》与同位阶的《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同类规范性文件衔接统一,鼓励和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现行《办法》有关内容需进行修订方可适应上位政策法规更新和满足业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机构职责调整和业务流程优化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单位所提建议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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