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对死亡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或申领人的主体资格有异议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及佐证材料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异议成立的,应重新审核另行公示,其他遗属对遗属待遇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申领人追索,序号死亡参保人员死亡参保人员所属单位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待遇申领人经办机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死亡日期单位名称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与参保人员关系1六安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张永弟342401********6549202508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董飞620521********4478配偶2六安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刘长学413026********6192202507合肥永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刘长学413026********6192本人3六安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陈昌明342421********2511202308皖西学院徐宇梅342401********9669配偶4六安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胡伟320323********1217202501安徽鑫愉翔贸易有限公司李秀梅320323********1289配偶5六安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王刚360103********5014202506个体高董运342401********5867配偶6六安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张登兵342421********2434201012个体罗运芳342421********2425配偶7六安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方勇342401********0616201408六安市广播电视台余琴342401********0025配偶注:1.公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中应隐藏出生年月日8位数字,2.与参保人关系栏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三类,3.如对公示有异议,可联系市养老保险中心:0564-3376051标签:社会保障与福利其他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