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青海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等国家现行及省内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责任追究制、档案管理制等相关制度,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监理、合同管理、农民工实名制、建筑节能等相关制度,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需配备5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需配备10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工程,市政工程: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需配备5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合同价低于1000万元的工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管,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图纸审查、施工、工程检测、监理等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第七章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四十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三章项目档案管理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第六十五条对建设单位、地勘、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材检测机构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