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滥用“撤三”程序干扰合法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商标“撤三”定义商标“撤三”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滥用注册商标“撤三”申请权,对他人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恶意提出撤销申请的行为,二、线索征集范围(一)明知或应知经营主体的商标已使用,(二)经营主体的同一商标被反复提出“撤三”申请的,恶意增加经营主体持有和维护商标权成本,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经营主体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标实际使用范围等情况并附充分详尽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内容应重点提供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如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扫描件或照片),有关材料可以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如何办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指引进行准备,四、线索征集方式如果经营主体遇到商标恶意“撤三”行为,加强对有关主体的行政指导和普法教育,督促有关主体规范商标使用和商标撤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