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油生产类项目管理办法>等3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以及建设时间6年(含6年)以上的老旧温室大棚重建,3.补助内容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4.补助标准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基本补助标准: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即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依照当年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审核和立项备案工作,并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进入储备库项目原则上应在储备后一年内完成建设,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项目向所在县的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