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设立众创空间(孵化器)、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海外创新中心、境外研发机构、人才科创园和“人才科创飞地”等,2.资助标准(1)根据运营孵化面积、资源导入、基金规模和团队建设等给予孵化机构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助,与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拟引进的孵化器运营机构或投资机构进行审核,由园区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与孵化器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运营园区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和合作协议报市科技局备案,运营园区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协议将运营补助经费或地方补助划拨到位,二、对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的资助1.资助对象及标准对经认定的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以下简称跨境孵化器)根据合作协议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2)合作机构与科技管理部门签订跨境孵化器合作协议后,三、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奖励1.资助对象及标准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补助,(3)对经认定的市级人才科创园、“500精英计划”创业创新园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补助,其运营机构向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六、对海外创新中心的补助1.资助对象及标准我市企事业单位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在境外设立运营海外创新中心的,受委托单位与科技管理部门签订海外创新中心建设合作协议后,3.本细则涉及的新引进孵化机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境外新建立研发机构、人才科创园区内孵化机构及市级“人才科创飞地”的资助经费在市县两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