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国资办负责制定县属企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基金投资决策、跟踪监测、风险预警、风险应对和报告、投后评价机制等管理制度,(二)未建立基金管理制度或者基金管理体系不健全的企业,第十条县属企业应与其他基金出资人协商确定基金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决策机制,第三章投资基金的运作第十三条县属企业设立的投资基金可采取“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编制的项目方案应按以下要求编制:(一)子基金投资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设立背景、投资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及出资方案、投资领域、专业管理团队、项目遴选及投资决策机制、关联交易披露机制、投资进度、存续期限、退出安排、管理费用、收益分配等,(二)直接投资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及意义作用、项目情况、投资规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及进度、出资方案、投资期限及退出安排等,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基金后评价管理制度,第五章制度建设第二十三条县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县属企业应建立完善基金业务运营监测机制,第二十六条县属企业应建立完善风险应对机制,第二十七条县属企业应建立完善风险报告机制,企业应及时将风险研判和处置情况向县国资办等相关部门及县政府报告,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县属企业应督促基金管理人根据行业监管要求做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第三十三条县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建立基金项目专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