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第三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二章试点运作第四条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金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接受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并组织审定,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注册登记等权限内行政许可工作,区经发局负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投资活动安全审查相关工作,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各成员单位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区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试点工作,第七条试点基金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发起设立、办理托管和投资运作,第八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第十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第十一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第三章试点管理第十二条试点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规定,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全文下载:87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