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国洋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你单位职工周照印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已依法于2025年8月4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多次联系未果、邮递方式送达被退回,导致无法直接或邮寄给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内容如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周照印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9.2-24),鉴定结论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因工)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