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青:我中心于2024年10月17日依法向你作出了《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4〕88号,以下简称:《退款通知书》),要求你自收到《退款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不应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9195元,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1.请你在收到《退款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上述款项,2.如你对通知的事项有异议,可在收到《退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若你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附件: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4〕88号)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