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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昌宁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宁县财政局 | 2025-08-29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五条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执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出差人员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第六章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条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可凭据由派出单位在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第七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第二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人员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自理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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