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六条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明确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各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大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城市更新单元(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划定、计划制定、项目认定、方案编制的重要依据,《大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各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依据《大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城市更新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边界和规模、城市更新方式、土地使用方式、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建设时序等内容,第十三条由城市更新项目属地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依法确定的机构或产权所有人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需经项目属地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审定,跨行政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第十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可由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或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新增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第二十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第二十八条城市更新可探索在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