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已形成欠费并产生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缴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287773.73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柒仟柒佰柒拾叁元柒角叁分)及滞纳金(计算标准:补缴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补缴最终金额以单位实际缴纳时系统核定结果为准,撤销2025年8月4日作出的京丰人社稽欠责字〔2025〕第4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如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我中心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你单位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提供担保的,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你单位财产,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电话:010-67215635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5层社保中心523室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