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龙港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环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核准、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等工作,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以及市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减量化义务,十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十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二十四、建设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必须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监督管理二十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的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应当接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智慧管控平台,二十九、建筑垃圾清运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