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2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二、评估时间项目承担单位于9月10日前报送中期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自治区科技厅将于10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为乌鲁木齐市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为地州市的项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要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认真负责的态度,(三)推荐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做好中期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以便专家查证,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备,造成专家组无法作出评估结论的,评估结果一律为“差”,18999988625纵瑞奇0991-3337017,13999871266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28号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邮编:830011自治区科技厅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