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三、申报资格要求1.申报本次“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原在研项目,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简称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简称战略性专项)项目,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项目不开展限项审查,9.内地单位务必与香港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香港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内地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请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10月20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附件:1.“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2.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科技部国际合作司2025年8月12日附件:1.附件1:“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pdf2.附件2:形式审查条件要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