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旅游局制定了《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8月21日(联系人:何潇联系电话:23118309)附件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超高清先锋行动计划”合作备忘录》《上海市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使用管理,第二条(经费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以下简称“本经费”)纳入市文化旅游局部门预算安排,用于上海市促进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工作,(四)支持高新视听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建设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新型产业孵化器项目,第六条(使用限制)本经费不得用于与高新视听内容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八条(申报条件)申报本经费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三)已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第九条(申报材料)申报本经费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申报表》,第十条(项目评测和评审)市文化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内需要测评的领域开展申报项目技术评测,第十一条(不予支持范围)(一)同一项目不可兼报本经费下的多条支持内容,第十二条(绩效管理)市文化旅游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及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本经费及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