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认定的公告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图斑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图斑,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安宁市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请到安宁市自然资源局部门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安宁市第二批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安宁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3日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认定的公告(缮印)安宁市第二批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