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的中小微企业“政保贷”业务平台,用于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保金贷款(以下简称政保贷)的增信和风险补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与文昌市政保金管理机构签订了《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可以根据现有的政保贷业务额调整存放各合作银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将政保贷业务额少的合作银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转存政保贷业务额多的合作银行,存放在合作银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应不少于现有政保贷业务额的10%,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向市政府申请增加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内资金的使用仅限于合作银行向文昌市中小微企业办理政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时,并将《文昌市中小微企业政保贷客户推荐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备案,合作银行向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代偿申请,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政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合作银行双方协商,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在政保贷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核企业是否属于限制类、禁止类产业范畴,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第二十一条借款企业应按照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合作银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