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包括:(一)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减量化方案,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时,并向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一)明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五)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第十六条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并满足以下条件:(一)满足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相关要求: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2.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少于5辆),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工具数量、标识号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改变的,第二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相应数量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用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