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制定了《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7月28日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具有重大科技创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在长落地转化,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以“无偿资助”的形式将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在长春创办的企业,并按照种子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第四条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或其在长春创办的企业,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形式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许可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年)或作价投资方式以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企业,组织实施“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工作,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市科技局党组根据专家复审意见和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意见,由管理机构按照种子基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投资,管理机构按种子基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拨付剩余资金尾款,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尾款,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