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部门)是全县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县城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适用区域内的城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城市住房保障备案、县级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运营管理等工作,租赁住房政府补贴资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须在本办法适用区域承租住房,对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由县住建部门进行轮候、配租,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及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与申请人的家庭与保障人口相对应,县住建部门应当对已保障对象的收入、住房等家庭信息状况每年组织重新核定,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上述家庭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终止租赁关系,第四十条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县住建部门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条件组织审核,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租赁期满3个月前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第四十六条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第四十九条县住建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对象遵守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擅自出售、私改户型、自行组织配租不报住建部门备案的。